徐师大保〔2010〕15号 转发徐州市公安局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实施,现予转发,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加快城市化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现对我市户籍管理制度修订如下:
  一、实行有利于人才引进的户口准入政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贡献、急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未落实就业单位,愿在我市落户,拥有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录用,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并纳入我市劳动保险,在我市拥有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批准已领取大学生创业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二、实行鼓励购房的户口准入政策。在徐州市区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本市非徐州市区人口在徐州市区购买60平方米以上,在市新城区管委会辖区购买商品房不受面积限制),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实际居住,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在徐州市区(含新城区)购买二手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在原户籍人员全部迁出后,参照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办理入户手续。每套商品房(含二手房)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
  三、实行鼓励投资的户口准入政策。在徐州市区投资人民币80万元,年纳税2万元以上,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本市非徐州市区人口在市新城区管委会辖区投资人民币50万元,年纳税1万元,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
  四、实行鼓励经商的户口准入政策。在徐州市区连续经商2年以上,年纳税1万元以上,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本市非徐州市区人口在市新城区管委会辖区连续经商2年以上,年纳税5000元以上,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
  五、实行“三投靠”户口迁移政策。夫妻相互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被投靠人需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需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投靠后户内人均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生活水平不低于徐州市区最低保障标准。
  六、实行农民工户口准入政策。在市区工作的农民工,年龄在18至50周岁(有特殊贡献或突出事迹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在市区落户。1.在就业地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2.取得中级工以上资格证书的;3.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4.见义勇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5.参加养老保险7年以上、连续申办暂住证7年以上、获得初级以上职称、被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七、    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八、鼓励人口在县城落户。在县城和中心镇实行以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下户籍管理制度。各县(市)、贾汪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降低门槛放宽户籍准入政策,鼓励小规模投资、经商人员向县城合理有序流动,努力加快全市城市化进程。
  九、鼓励农民到中心镇落户。凡在建成区内拥有稳定住所和生活来源的本区域农民和外来人员,经批准,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十、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转发 户籍 管理制度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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