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内部治安重点部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
徐州师范大学内部治安重点部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学校综合治理,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办公大楼安全防范规定
1、制定严格的大楼管理制度,严格开关门时间;
2、配备专人守护,楼宇值班员是该大楼的安全员,平时应经常巡视责任区域,及时发现问题,并负责维护消防灭火器材,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3、守护人员应熟悉责任区域内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等场所的情况,尤其是重点要害部位的情况和报警设备的工作情况;
4、大楼使用部门应当遵守作息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共同遵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时的,应向值班人员提出,并征得值班人员同意;
5、大楼使用部门在下班后及休息日应关闭门窗,并检查电路、电器等。假期中应将不用的教室、办公室上锁;
6、对于独立设有供水、供电、消防自动设施系统的大楼或场馆(如信息科技大楼、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等),除上述规定外,还应采取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1)操作规程应具体明确,制度上墙;
(2)明确专人负责,杜绝无关人员进入;
(3)要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4)发现险情与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二、实验室安全防范规定
1、各类实验室的结构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室主任是安全防范的主要责任人,应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当张贴上墙;
3、对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剧毒、病毒、菌种和放射源的实验室,除严格按照有关专门规定加强管理外,还须明确责任人,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双人领发、双人使用),杜绝流失或发生其他隐患;
4、对稀有金属、贵重物品、仪器设备要登记造册,落实专人保管,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收、发、领、退等环节的登记制度;
5、严格执行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档案等的保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密、传递、使用手续;
6、按“三废”处理规定,妥善处理废旧药品,杜绝污染或中毒事故发生;
7、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管理人员应当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
8、对于多家共同使用的实验室,应明确管理责任,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计算机机房与多媒体教室安全防范规定
1、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专人管理,经常检查电路、电器和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2、计算中心、网络中心的结构布局和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房屋结构和门窗坚固,符合安全要求,应安装“三保险”门锁,底层房间应在窗子里侧安装防盗网(圆铁直径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6毫米以上,间距不大于15毫米,窗高超过1米的需要加横格。下文中凡需要安装防盗网的,均须遵守上述要求);
4、电路应严格按照标准铺设,增加的其他电器设备应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5、计算中心、网络中心应安装防盗报警器,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灭火器,安全通道口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应急灯;
6、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四、财务室安全防范规定
1、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墙上明显处,明确安全责任人;
2、房屋结构坚固,校财务室应安装高强度防盗门,其他部门的财务室门窗应采取防盗措施,防盗网应安装在窗子里侧;
3、应配备具有密码装置的保险箱,其钥匙应专人携带,备用钥匙应异地存放,妥善保管。保险箱的放置应设法固定,防止被犯罪分子搬动;
4、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下班后或因故离开,一律存入保险箱,并拨乱密码(不得将密码用任何方式固定),支票和印章应分开保管;
5、校财务室应设领取现金柜台,并设置必要的防盗设施,须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其他部门的财务室也应安装防盗报警器;
6、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一般不超过2000元),临时性大量现金存放过夜应向保卫处备案,并派专人值班看护;
7、提取或解送现金应固定专人,使用防盗包。
五、办公室安全防范规定
1、房屋结构和门窗坚固,电路以及使用的各类电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2、存放计算机、摄像机、精密仪器、仪表等贵重物品和存放有价票据的重要办公室应安装防盗报警器,并落实责任人,确定专人保管;
3、存放贵重物品的底楼办公室应在窗子里侧安装防盗网;
4、任何办公室的抽屉、橱柜不得存放现金和有价票据,严禁现金过夜;
5、各院(系)、处(部)应建立安全室,将贵重物品、计算机、保险箱等贵重物品集中存放在安全室(院(系)应将院办公室建为安全室),安全室应安装防盗门和防盗报警器,落实专人管理;
6、认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下班时应关好门窗,断水断电;
7、对存有重要档案资料、重要电子信息的办公室,应对门窗、文件柜及计算机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信息资料安全。
六、学生宿舍安全防范规定
1、学生宿舍应设专人实行24小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住宿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落实责任制;
2、宿管人员应经常检查宿舍门窗,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
3、宿管人员在学生离开宿舍或上课时,应加强对宿舍区各楼层及其周边的巡视,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校园110报告;
4、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来客必须登记,并在允许会客时间内会客,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入内。本校学生和任何校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宿管人员有权随时查验出入宿舍楼人员的证件;
5、对借用本宿舍钥匙的学生,应查验其学生证并登记后,方可将该室钥匙借出,禁止宿管人员为贪图方便将其他宿舍钥匙一并交给学生;对进入宿舍的维修人员,应查验有效证件并登记后,应在宿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宿舍进行维修;
6、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电熨斗等电器,禁止在床铺上使用蜡烛,使用接线板不得穿过床铺;
7、在宿舍区域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禁止酗酒,宿舍内不准吸烟;
8、500元以上现金不得存放在宿舍内,应及时存入银行,并设置密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9、宿舍内使用的台式、手提式计算机等其他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
10、节假期间、学生实习期间和寒暑假期间应将现金、贵重物品带回保管,确有困难的,应向所在学院申请集中保管;
11、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对学生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及时发布治安信息和预警提示,组织学生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12、严禁故意损坏门窗、电路等宿舍内的安全设施和生活设施,禁止爬窗或跳楼进出宿舍,严禁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七、枪支弹药库安全防范规定
1、建立严格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2、库房门窗应安全牢固,防盗网应安装在窗子里侧;
3、电路、电器、消防器材应按照标准铺设安装、配备,并定期检查。
4、应当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离开库房时,须关闭门窗,启动报警装置;
5、枪支弹药应专人保管,专库存放,枪、弹严格分库存放,分人保管;
6、严禁擅自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
八、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防范规定
1、制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并张贴于墙上明显处,明确治安责任人;
2、库房结构必须安全牢固,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对电路、电器和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及时杜绝漏洞和隐患;
3、应当安装防盗报警器;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消防灭火器;
4、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其他危险物品,应按照规定分类存放,并严格实行“五双”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禁止火种入库;
5、禁止同时运输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装载数量;
6、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收、发、退、领、核制度,按照专项使用、结余交回的原则,作到帐物相符;
7、对于重要剧毒物品,应把其库存情况每月上报保卫处。
九、其他物资仓库安全防范规定
1、制定严格的安全责任制,明确治安责任人;
2、库房结构应安全坚固,对门窗应安装防护装置;
3、贵重物资仓库应安装防盗、防火报警器,必要时应配备守护人员;
4、电路、电器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并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5、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退、领制度,作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重要器材、精密仪器和高档教学用具应指定专人保管;
6、提货单据、凭证、印章应专人负责,不用时锁入橱柜;
7、稀有金属(如金、银等)管理应按照专项使用、剩余交回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做到领取有登记,消耗有定额,回收有记录,交接有手续,并严格大件入库,小件入箱,双人管,双人发,双人收的管理制度。
十、展览厅和艺术品、珍贵标本、文物室的安全防范规定
1、展览厅以及有艺术珍品、文物、珍贵标本、珍贵善本保存责任和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岗位责任制;
2、对所保存和管理的文物、艺术珍品、珍贵标本、珍贵善本等必须建立档案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分类造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核对查验,严防丢失;
3、展出珍贵文物、标本、艺术品时应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丢失或被盗,管理人员应在每天下班前进行清点,对特别珍贵的、稀有的物品,下班前须存入保险柜;
4、展览厅和存放珍贵文物、标本、艺术品、善本的场所应安装防盗、防火报警器,展览厅应安装监控系统;
5、展览厅须按规定配足灭火器材,并在门外就近处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存放上述物品的库房应配备二只以上的灭火器,门外就近处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所有管理人员应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施救常识;
6、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电路、电器的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经常维护消防灭火器材,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7、展览厅、存放上述物品的场所,其房屋结构牢固,门应安装防盗门并使用“三保险”门锁,窗上应有防护装置,底层房间应在窗子里侧安装防盗网,使用装饰材料应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铺设的电线和安装的各类电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有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
十一、商业网点安全防范规定
1、房屋结构牢固,门窗坚固。门应安装“三保险”锁或铁栅栏,窗应安装防护装置;
2、当日营业款应及时存入银行,余款应存入带有密码的保险箱里,遇有500元以上余款的,应临时性存入银行;
3、有贵重商品的商店应在关店后将贵重商品妥善存放或存入保险箱,明确专人保管;
4、禁止出售管制刀具和其他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食品和视听资料等;
5、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商店所有工作人员应当能熟练使用;
6、制定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并张贴上墙,明确治安责任人,经常检查并维护消防器材;
7、安装铁栅栏门且没有后门的商店应禁止所有工作人员以任何借口在商店内过夜。
主题词:内部治安 安全防范 规定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保卫处 2006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