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师大保〔2005〕14号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徐州师范大学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我校多校区办学的特点和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治安秩序,减少和杜绝校园内临时用工人员中违法违纪案件、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临时用工人员的范围
  临时用工人员是指成建制或零星在我校各校区从事建筑施工、劳务输出、经商服务等劳务活动的不属学校编制的外来人员。
  二、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和经济担保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具体规定为:
  1.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必须与我校保卫部门签订“治安安全责任合同”(见附件一),并缴纳治安保证金;零星临时用工人员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治安安全责任合同”(见附件一),并向用工单位缴纳治安保证金。治安保证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管理。
  2.临时用工人员在校务工期间,如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将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经济处罚款(由保卫部门出具书面通知);务工结束,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民事纠纷,无治安、刑事案件的,治安保证金如数退还。
  3.凡临时用工人员须办理“徐州师范大学临时出入证”,期限为一年(每年十二月换发),每证10元。
  三、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用工单位应把临时用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用工手续,认真把好进门第一关。各用工单位要对录用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政审,要求临时用工人员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确保每个务工人员“来历明、身份清”,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务工名义混入学校,危及校园安全。任何单位不得雇用无身份证和来历不明的人员;凡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可疑情况的,不准录用,已录用的要予以辞退,并同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各用工单位应将临时用工人员的名单报保卫处备案。临时用工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将更新后的信息及时报保卫处。
  3.各用工单位须在临时用工人员进校七日内按规定到保卫部门办理有关治安管理手续:(1)签订治安安全责任合同;(2)缴纳治安保证金;(3)报送本单位临时用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4)填写“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三);(5)办理“徐州师范大学临时出入证”。
  4.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5.督促临时用工人员自觉遵守“徐州师范大学临时用工人员守则”(见附件四)。
  6.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单位临时用工人员与校内其他人员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负责调解本单位务工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7.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临时用工人员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8.做好本单位务工人员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保卫部门的管理职责
  保卫处是校园内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凡在学校务工的各类临时用工人员均须自觉服从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加强临时用工人员的治安管理,保卫部门应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向各用工单位传达公安机关和学校关于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指示和有关精神,通报周边和校园治安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和工作要求;
  2.制定、实施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负责调查、处理各用工单位之间、临时用工人员之间的民事纠纷;
  3.及时掌握临时用工人员信息,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4.负责办理并查验临时用工人员的临时出入证;
  5.指导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建立治保组织(50人以上的成立3—5人治保小组,50人以下的设1名治保委员),指导、督促和检查用工单位关于临时用工人员治安管理的工作;
  6.对临时用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
  7.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临时用工人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奖励和处罚
  1.对在临时用工人员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必要的物质奖励。
  2.用工单位不重视对本单位务工人员的管理,制度松懈,管理不善,临时用工人员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将按情节轻重,扣除用工单位缴纳的部分或全部治安保证金。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颁布实行的“徐州师范大学临时用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在保卫处。
  
  附件:1.徐州师范大学临时用工治安安全责任合同
     2.徐州师范大学临时用工人员花名册
     3.徐州师范大学临时用工登记表
     4.徐州师范大学临时用工人员守则
  
主题词:保卫  临时用工  安全管理  规定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2月27日印发 

同栏目文章

最新文章

最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