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校开展“珍惜生命安全拒绝管制刀具”教育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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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本学期以来,我省部分学校接连发生多起涉刀案件,造成数十名学生死伤,严重侵害了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干扰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预防和杜绝此类案件在我校发生,更好地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学校开展“珍惜生命安全拒绝管制刀具”教育治理活动的通知》(苏公传发〔2004〕22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月20日在全校开展“珍惜生命安全拒绝管制刀具”教育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校园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特殊重要性,从维护校园安全乃至社会稳定的高度,从保障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迅速开展教育专项治理活动,有效根除校园管制刀具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彻底清缴校园管制刀具,努力为学校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明确工作责任,把各项教育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各院系党委(党总支)一把手、部门及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校园管制刀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教育、防范、查缴等职责和义务。要把专项治理活动作为当前中心任务来抓,同时要把责任层层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机制。学校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涉刀案件的单位,学校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三、加大宣传,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参与教育专项治理活动的积 极性 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要加强教育宣传,通过校广播、校园网等媒体以及主题班会、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江苏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严禁管制刀具进校园严厉打击涉校涉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见附件),确保师生员工人人知晓,使师生员工充分认清非法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师生员工拒绝管制刀具的自觉性和同涉刀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四、突出工作重点,深入排查和消除校园涉刀隐患 各单位,尤其各院系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到师生员工中去,深入到学生宿舍中去,开展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打消师生员工顾虑,鼓励师生员工主动提供线索,上交非法持有的管制刀具;对提供的线索,要认真开展调查和排摸,确定重点工作对象,严明纪律和管理规定;确保管制刀具收缴彻底、干净,消除校园涉刀隐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稳定。 五、从严惩处与健全机制相结合,确保教育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学校将严格执行《通告》精神,对师生员工违反《通告》要求,尚不够治安或刑事处理的,一律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造成后果的,学校将报请公安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院系、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门卫管理,经常性开展法制教育,进一步完善学校涉刀问题的预防、发现、举报、查缴工作机制,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确保教育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学校特设立举报电话:3403110,欢迎师生员工踊跃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学校管制刀具上缴地点:保卫处治安科。 附件:江苏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严禁管制刀具进校园严厉打击涉校涉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二OO五年一月十一日 江苏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严禁管制刀具进校园 严厉打击涉校涉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大力净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禁管制刀具进校园,严厉打击涉校涉刀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指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刀、三棱尖刀等。 二. 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扰乱校园秩序或者造成后果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三. 严禁在校园及周边佩带、销售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违者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四.利用管制刀具在校园及周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益或者行政拘留。作案后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管制刀具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五. 在校园周边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管制刀具,向学校师生非 法销售、贩卖、邮寄管制刀具,在校园及周边非法携带、持有以及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人员和单位必须在1月20日前向公安机关主动交待问题、上交管制刀具并接受教育和处理,逾期将依法或参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六. 学生违反本通告规定,尚不够治安或刑事处理的,在收缴交 管制刀具的同时,由学校按校纪校规从严处理。 七. 所有管制刀具合法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 项安全管理规定。凡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管制刀具流入校园的,一律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 学校疏于管理,致使校内存在管制刀具隐患,或者明知存在 管制刀具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造成师生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律按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 广大群众和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25-83526110。各地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旅行。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