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整体意识,使我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特做如下规定:
1、处内员式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由处长批准。
2、所属人员请假,必须履行行书面手续,逐级上报,待批准所实施。
3、事假、病假3天以内,副处长、科长批准,上报处长。
4、事假、病假15天以上,由处长批准,上报人事处。
5、夜班、值岗时请假,须向副处长、科长报告,替班、串班,不得自行串换或安排校卫队员顶替。
7、3天以内的报副处长批准,一周以上的报处长批准。
8、假满后,逐级销假,并出示有关证明。
9、所有假情,按规定与工资绩效挂钩,由财务实施扣除。
江苏师范大学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