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日前,一大学毕业生持就业协议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均被判驳回。法官在此提醒:毕业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晓贾(化名)是山西某大学2007年毕业生。2007年3月28日,晓贾、某军工厂、山西省某高校三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军工厂同意晓贾毕业后到军工厂工作。协议中明确: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2007年5月19日,军工厂通知晓贾带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就业协议书等证件于2007年7月20日来厂报到。晓贾报到时,因其他原因未能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仅提供学校的证明。工厂为晓贾安排了体检和住宿,并宽限三日内提交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但在此宽延期间及其后的时间里,晓贾并没能提交上述证件。此后,工厂未给晓贾安排工作。2007年10月,晓贾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军工厂履行就业协议,给予安排工作。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发出要约,毕业生承诺到用人单位工作,是平等主体间所达成的民事合同。晓贾到军工厂报到,军工厂接收了晓贾,双方已履行了就业协议中承诺的义务和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晓贾的诉讼请求。【《中国妇女报》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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