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徐州师范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应进行体格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采用考试形式,选修课程考核形式由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徐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规定,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正常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第十三条开设两个学期以上(含两个学期)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根据课内教学、考勤情况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对于个别患有慢性病或病残学生,经校医院证明确实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办公室签署意见,送体育学院审查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免上公共体育课,但仍需进行相适应的考核(如改修体育保健课等)。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徐州师范大学辅修制实施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课程重修或正常补考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无故旷考或因考试违纪重修的课程考核合格,成绩以60”分计。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核,应该重修。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我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高考成绩未达到转入专业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本科生一般也不得转入专科学习);
     
(三)师范类专业转入非师范类专业或由非师范类专业转入师范类专业;
     
(四)体育、艺术及对口单招等专业的学生转入其他院系而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六)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可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先填写由教务处提供的申请表,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转出,并加盖公章,拟转入院系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考核,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转入,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转专业,可以是平级转,也可以是降级转,具体须视学生的实际情况决定。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所欠课程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校内转专业,一般在每年l月或6月向有关院系提出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四)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6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审批,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三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两个学期)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休学学生在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后于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四)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提出申请。
     
(二)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必须在期满前办理复学手续。先填写由教务处提供的申请表,经院系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之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复学的学生按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校学生工作处应进行政审复查。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取消复学资格。
     
(五)学生自费出国留学未成,可在一年内申请复学。
     
(六)凡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试读、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个学期(大一秋季学期除外)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低于规定学分达12学分(12学分)者,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八条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所取得总学分(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可解除试读。未达到者,予以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者;
     
(二)试读期满,不能解除试读者。或第二次达到试读条件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6年在籍年限内,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达十二周以上(含十二周)者;
     
(五)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对被处理者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或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教务处审查,由主管校长审批,教务处根据审批意见办理退学手续。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患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仅发给学习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四)退学的学生应在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节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结业。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距毕业要求尚差12学分以内者。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
     
第三十五条结业学生可自结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回校重修不合格课程,或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者,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重修或重新参加考试均需按教育成本缴纳培养费用。
     
第三十六条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生可按《徐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学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根据《徐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要求,本科生在籍年限可以为3—6年。我校学生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毕业与延缓毕业。
     
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后可提前毕业。提前一年者与前届学生一起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在规定的在籍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延缓毕业。延缓毕业办理时间为每年六月上旬。经批准延缓毕业的学生,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师范专业学生未参加教育实习或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的,不得毕业。对符合发放结业证书者,在就业后,经过一年教学工作实践,证明确已具备中小学教师任职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学生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符合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无学籍的学生不予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本学籍管理与学分制相配合,从我校2005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其它年级参照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学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五条学校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处罚

第一节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违纪处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六十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有本规定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七) 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 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七)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在学校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十三条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以盗窃、冒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二次实施以上行为或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 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但不收取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两次以上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非法持有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条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浏览色情网站或非法组织网站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网上用语言、文字、图片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三条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四条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擅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在校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双方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多名男女混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从事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九条   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在校内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离队每天按8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或离队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不足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连续旷课达两周者,作退学处理。
     
第九十二条违反考试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出现以下行为之一, 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不将书籍、工具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如移动电话、电子词典等)按指定的位置集中存放的;
     
3)不按指定座位入座或不听从监考老师安排的;
     
4)考试期间未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设备的;
     
5)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6)在考场内随意走动、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二)出现以下行为之一,以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与他人互相讨论试题的;
     
3夹带、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材料、纸条等;
     
4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6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出现以下行为之一,以作弊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2)替考和被替考的;
     
3)在考场内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及其他通讯工具的;
     
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
     
5)组织作弊的;
     
6)考试中交换试卷的。
     
第九十三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擅自发行报刊或故意修改经审阅的报刊内容并发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十六条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内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酗酒;从楼上往下扔酒瓶等物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十九条   违章用电、违章照明、违章使用各种炉具及明火者,给予违规登记;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条   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或在校内他人宿舍留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住校学生未经许可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违规登记或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使国家蒙受损失或较坏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以种种方式(包括私了、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包庇等)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因违纪受到三次及以上处分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又违纪的。
     
第一百零五条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者,给予违规登记,累计两次违规登记即给予警告处分;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受违规登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罚者,分别停发125710个月的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停发留校察看期间奖学金;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三节处罚权限及程序

  第一百零九条违纪处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系负责起草处分决定,经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会稿后,学校正式行文,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经相关部门会稿后,学校正式行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不同院系和校外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违纪处理的程序:
     
(一) 学生所在院系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原则上为直系亲属)的陈述和申辩;
     
(三)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后,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负责与其谈话,并由学生本人在《徐州师范大学学生拟处分意见表》上签字;
     
(四)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五)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不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应在其违纪行为发生的40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在鉴定意见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经班级评议、院系研究,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可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留校察看期,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3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节救济

  第一百一十六条学生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一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直接告知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条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且处分时间满一年的学生(犯政治类、道德品质类错误除外)在毕业前,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评议,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受处分之后的悔过表现及综合情况,讨论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并报学生工作处批准。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不进入本人档案,由校档案馆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91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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