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的三个月复查期间,因违反本规定,达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违纪处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则

第五条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研究生纪律处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本规定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八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九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七)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七)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但不收取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两次以上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非法持有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制作、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从事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浏览色情网站或非法组织网站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上用语言、文字、图片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使国家蒙受损失或较坏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以盗窃、冒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二次实施以上行为或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及设施等)者,除按原价赔偿外:

() 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过失损坏、价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节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一学期内课程学习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研究生处或院(系、所)组织的考试中违反考试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不将书籍、工具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如移动电话、电子词典等)按指定的位置集中存放的;

3)不按指定座位入座或不听从监考老师安排的;

4)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5)在考场内随意走动、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二)出现以下行为之一,以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与他人互相讨论试题的;

3)夹带、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材料、纸条等;

4)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6)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出现以下行为之一,以作弊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2)替考和被替考的;

3)在考场内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及其他通讯工具的;

4)作弊后对有老师无理取闹的;

5)组织作弊的;

6)考试中交换试卷的。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中,侵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弄虚作假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或未经同意使用盗用他人名义和基金标注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章用电、违章使用各种炉具及明火者,给予违规登记;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酗酒产生不良后果者;从楼上往下扔酒瓶等物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内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在校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或在研究生宿舍留宿异性,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学校研究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研究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研究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学校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处。

(一)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经研究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研究生处行文;

(二)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报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批准,研究生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学校正式行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不同院(系、所)和校外违纪的,由研究生处牵头调查并研究处理。涉及治安违纪的,由保卫处牵头调查。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研究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条违纪处理的程序:

(一)研究生所在院(系、所)或有关部门对研究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违纪研究生处分决定前,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原则上为直系亲属)的陈述和申辩;

(三)违纪研究生处分决定后,由研究生处协同院(系、所)安排人员负责与其谈话,并由研究生本人签收《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四)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不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应在其违纪行为发生的40天内处理结束;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在鉴定意见作出后15天内处理结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研究生(犯政治类、道德品质类错误除外)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由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受处分之后的悔过表现及综合情况,建议是否解除处分,并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五十三条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院(系、所)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经院(系、所)研究,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可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留校察看期,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解除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材料不进入本人档案,由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外,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并视情况书面通知研究生家长。

第五章 救济

第五十八条研究生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处分研究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受处分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直接告知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发现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向研究生处提交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受处分的研究生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获得学校或院(系、所)颁发的各种奖励或助学金。

第六十三条凡上述规定未列举述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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