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校卫队员原则上每月休息4天,休息时间由队长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安排。
(二)、校卫队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按级请假并预先填写请假表。请假1天内的,由队长批准;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科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校卫队核实报处领导批准。
(三)、凡按规定休假的队员要按时归队,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假期,遇特殊情况延期的,要经队领导同意,并报保卫处领导批准,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
(四)、因工受伤请假,根据实际情况,经队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领导批准,可以照发工资、奖金。
(五)、请病假一律要有学校或县一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经保卫处领导批准,方可休假。但请假一天,则扣除一天的奖金,超过七天,停发当月工资,超过半个月,作自动离队处理。)
附件:校卫队员工请假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