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院的治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正常进行,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院师生员工、家属和在院内工作的外单位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门卫规定。在院内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出入校门时必须凭临时出入证进出。 二、校外人员来访需持介绍信或身份证,并填写会客登记。会见后要有被会见人签字。离院时将会客登记交门卫。 三、各种车辆进出院门应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机动车进出院门时必须减速慢行,骑自行车出入院门时,应下车推行。 四、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出校时,须持有关院系、部门开具的《携物出门证明》或相关证明,并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并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出校。 五、严禁在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院内区设置、张贴各类广告。 七、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执勤时要讲文明,讲礼貌。 八、对拒不执行门卫规定,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