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登-网上骂人也被告上法庭

 
 

 
   因被人在网上发帖痛骂,杭州网民“浪漫樱木”(网名)以涉嫌侮辱罪为由,把网友小池告到上城法院。因网上纠纷打起刑事官司,在浙江还是第一例。
     “浪漫樱木”和小池都是杭州一家户外活动网站的用户,常在论坛上发帖,参加网站组织的活动。“浪漫樱木”在诉状中说,2004年9月19日晚上11点多,网名“熊太保”的小池在论坛上发了一个标题为“请注意杭宝色狼!!!”的公告帖,称论坛里有人曾在公共场所做出恶心之举。次日凌晨,又有人用“TOP-POWER”和“这就是畜生”的网名。再次发帖把“浪漫樱木”的真实照片贴到网上。近千人浏览了两帖,不少还跟帖斥骂。“浪漫樱木”说,他有不少同事也是该网站会员,此后,他怕同事指责,情绪低落惶惶不可终日,经医院确诊已患了焦虑抑郁症。
小池发帖侵害了他的人身权利。
       在虚拟世界里骂人犯法吗?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魏永强律师说,网上行为和网下行为,区别仅在于形式不同,两者处理不慎,同样有危害性,因此都应受到法律调整。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罗云认为,网上行为虽应受法律调整,但该类案子充其量也只是民事上的名誉侵权纠纷,够不上犯罪标准。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彪说,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理论上分析,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的可能性很大。本案将在春节后开庭审理。               1月9日 《现代金报》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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