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5月29日 | |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了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公众电话报警、求助和投诉的范围。其中: 一、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二、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的,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生活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各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 (六)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三、受理投诉的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