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安全的五个解答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团结统一、国家政权基本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根本利益安全的总和。国家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主权统一、独立,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以及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公民和国家的财产及其他权利等各方面的安全。狭义的国家安全仅指国家的政权以及与政权直接相关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界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界定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 内 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实施 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有: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划、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对“资助”、“勾结”和“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界定

  1、所谓“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1)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2)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2、所谓“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1)与境 外 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1)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2)捏造、歪曲事实,发 表 、散布文字或议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3)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

  (4)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三 、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

  危害国家安全的,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其危害的结果进行处罚,具体有:“管制、拘役、判刑(有期、无期、死刑或死缓)、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处分(警告至开除等)、行政拘留、没收(如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等)、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对境外人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 与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四 、  保守秘密是国家安全的需要

  (一)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2、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用遭受损害。

  (二)新行势下保守国家秘密任务艰巨

  保密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西方敌对势力敌视中国的政策一直没有改变,他们借助世界经济趋于全球化,科技信息加速现代化,经济、思想、文化多元化和我国的对外开放等,对我国实施西化。在这种形势下,保守国家秘密的任务更加艰巨。

  1、窃密的手段更加隐蔽复杂

  (1)以合法身份掩护其非法窃 密 活动。例如,他们以使馆、商务办事处为据点,以其工作人员和记者的身份为掩护搜集我国情报。

  (2)通过经济贸易、学术交流等活动进行窃密。

  (3)以旅游、参观访问为名进行窃密活动。

  (4)从我们公开发表的报刊、杂志、资料、广播、电视、互联网络上分析获取情报。

  (5)用金钱收买,用攻心战术拉拢、腐蚀、引诱我国内部人员出卖秘密情报。

  2、失密的主观因素较多

  (1)我们党,取消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致使一些人误认为无密可保。

  (2)法律观念不强,违反保密制度。一是随意、自觉不自觉地将国家秘密公开;二是随身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记录本、样品等,甚至不注意保管、丢失、被盗、被抢、被骗造成泄密。

  (3)缺乏保密常识,有意无意地在文章、信件、报告、谈话中把秘密泄露出去。

  (4)极少数意志薄弱者,经不起拉拢腐蚀,为金钱而出卖国家秘密等。

  (三)泄露国家秘密是违法犯罪行为

  泄露国家秘密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迷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四)大学生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保密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每个大学生应该自觉执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 秘密法》,履行保密义务,同失、泄、窃密行为作斗争。

  1、增强保密观念。保密与窃密是阶级斗争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和平演变与反 和平 演变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只有正确认识保密与窃密斗争的复杂形势,克服无密可保的错误观念,才能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充分运用保密法,既坚持对外开放,又保住国家秘密。

  2、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在对外交往中,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坚持回避原则,遵守外事纪律,不随便涉及内部的人事组织、社会治安状况、科技成果和经济建设中各种未公开的数据资料。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2)在与境外人员接触中,不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事项的记录本,如对方直接向我索要科技成果、资料、样品或公开询问我内部秘密,应灵活予以拒绝。

  (3)在对外通信中,个人通信 一律用个人名义,通信地址 一般采用个人居住地址或可以公开对外的单位地址。邮寄印刷品和包裹,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4)严格遵守禁区和非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管理规定,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随便带境外人员参观或进入非开放区。

  4、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如在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外刊物上发表文章,要按保密规定办理;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应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未经 审批 ,不准接受境外人员的各种调查;不得为境外人员提供或代购内部读物和资料。

  5、严格按保密要求办事。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大学生应如何维护国家安全

  (一)要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

  邓小平指出:“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论处于什么社会形态,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视国家利益为最高、最根本的利益,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首要保障。所以,维护国家安全既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又是个人安全的需要。

  (二)要掌握、遵守有关国家安全的法规

  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知识,特别应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懂得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把自己的行为建立在自觉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

  (三)始终保持警惕,提高鉴别力

  隐蔽战线的斗争是极其复杂的。境外间谍情报人员常以友好使者、交朋友、学术交流、经济援助、出国担保、旅游观光、新闻采访等手段搜集情报。特别是在我国对外开放的情况下,隐蔽战线斗争的情况更加复杂。因此,只有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提高鉴别力,才能在对外交往中,做到既热情友好,又能内外有别;既珍惜个人友谊,又牢记国家利益;既能争取外援,又不失国格、人格。相反,如果丧失警惕,缺乏鉴别力,就难免上当受骗,甚至违法犯罪。

  (四)要坚持自尊自爱,克服见利忘义的行为

  在隐蔽战线斗争中,敌对势力为达到其 目的 ,总是不择手段,以利诱之。因此,在对外交往中,必须自尊自爱,淡泊名利,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我们就能在维护国家安全上立于不败之地。

  (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当国家安全机关需要大学生配合工作时,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人员表明身份和来意后,每个同学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赋予的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尽 力 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如是提供情况和证据,避免出现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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