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鉴于校区交通资源相对紧张,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学校不提倡在校学生购买和使用电动车;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摩托车。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车辆。

第四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摩托车,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行驶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关于电动车使用的安全教育。师生员工及校内从业人员应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在学校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第六条  凡进入学校的电动车、摩托车,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安装公安机关统一颁发的车辆号牌。以下类别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未列入国家《电动车产品目录》的;

(二)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

(三)拼装或改装车辆,车身号、电机号无法辨识的;

(四)无公安机关发放号牌的电动车、摩托车,未经许可的电动三轮车,超大功率摩托车;

(五)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车辆;

(六)四轮低速电动车参照学校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内施工组织单位负责对校内各施工场地进行监管,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施工人员驾驶的电动车,须从施工道路进出校门,在划定区域内行驶。

第八条  进入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应当保持转向、制动、后视镜、喇叭、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第九条  电动车、摩托车在校内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自觉按交通标志指示行驶,遵循靠右行驶原则;校内行驶速度电动车控制在15km/h以内、摩托车控制在30km/h以内;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不得有逆向行驶、手持物品或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

第十条  在校园道路上驾驶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停放、充电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所有电动车、摩托车要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充电,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严禁在建筑物内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室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从室内拉线至室外充电;严禁将电动车蓄电池拆下带至宿舍、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充电。

第十二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避免干扰,停放教学区的电动车禁止安装报警装置。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服从校园管理人员管理,共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凡违反本规定,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在学校规定的充电场所充电的车辆,学校保卫部门将予暂扣,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电动车、摩托车应按要求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对初次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以上的,将采取暂扣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如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电话:泉山校区83403110;云龙校区83867110)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电话:122);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即拨打120抢救电话,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如现场变动,应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保卫处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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