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消防设施、器材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保〔20178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消防设施、器材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74月21日



江苏师范大学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灭火作战中的应有作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防火卷帘等;消防器材包括各种灭火器具及消防专用装备等。

第三条消防设施、器材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是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义务。

第四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对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违反本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人身受到伤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调拨归口保卫处负责。楼宇内公共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楼宇物业负责,楼宇内部各办公室、实验室房间内的消防器材由所在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楼宇,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楼宇使用单位负责;学生宿舍楼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学生公寓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后勤管理处保障正常使用,后勤集团负责维修维护。

第七条消防设施、器材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和台账制度,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检修等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八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设施、器材的性能及维护、使用方法,并按要求定期进行保养、检修,申请补充、更换。

第九条学校配给各责任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自然损坏的,由保卫处安排维修;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各管理单位自行负责维修、配置及更换,并及时书面报告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有效期满需要更换、检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责任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处进行检验,确实无法使用的由保卫处负责更换,原设施、器材由保卫处收回。

第十一条因扑救火灾事故造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耗和损坏的,由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及时申报保卫处进行更换或重新配置。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完好如初地移交给接管的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十四条灭火器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阴凉、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栓。

第十六条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如遇特殊情况需使用的,须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须报保卫处消防科审批。

第十七条消防控制室应坚持每日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机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遇到火灾与故障报警,值班人员应能够正确处置。

第十八条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卫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经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和器材存在隐患,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器材失效,致使影响火灾扑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

(四)消防设施、器材无人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致使影响火灾扑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

(五)违反消防法规中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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