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二○○五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范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违纪处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分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

第四条学生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九条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条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七)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七)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二条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将依据其违纪的事实及处罚办法从重处理,并将违纪处理情况通报其派遣单位;未派遣的毕业生,违纪处理结果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者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以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二次实施以上行为或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500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捡拾他人财物不交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两次及以上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持有及贩卖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浏览色情网站或非法组织网站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擅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在校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损害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色情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在校内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每天按9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

(一)不足10学时,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5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达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休学期满等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课。

第四十条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5)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等、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6)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的;

7)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在考试过程中为获取考试答案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4)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5)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的;

(6) 未参加考试人员协助他人完成考试或为其提供信息者,事后查实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替考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作弊被发现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

8)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的;

9)组织作弊的。

(五)如有其它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组织包车出行、组织开展经营性活动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宿舍等校内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违规登记;累计两次违规登记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酗酒,从楼上往下扔酒瓶等物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章用电,违章照明,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及持续发热电器设备,使用各种炉具及明火者,给予违规登记;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或在校内他人宿舍留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相关人员留校察看处分;多名男女混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住校学生未经许可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违规登记或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条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使国家蒙受损失或较坏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以种种方式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发生三起及以上违纪事件并受到处分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又因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五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十五条违反《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者,给予违规登记,累计两次违规登记即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六条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罚权限及程序

第五十七条违纪处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经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审定后,学校正式行文;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经相关部门会稿后,学校正式行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不同学院和校外违纪事件,由校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八条违纪处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原则上为直系亲属)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生违纪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负责与其谈话,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学生拟处分意见表》;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五)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不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应在其违纪行为发生的40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在鉴定意见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经班级评议、学院研究,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可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留校察看期,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符合试读条件的,经个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后予以试读;不符合试读条件的,可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寄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违纪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善后工作

第六十四条学生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直接告知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且处分时间满一年的学生(犯政治类错误等除外),在毕业前,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不进入本人档案,由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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