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子女和在本校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执行本规定时,对校内人员实行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校外人员采取教育与提请公安机关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认定:
(一)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理;
(二)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三)凡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理直接责任人外,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且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严处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唆使他人违反校园秩序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无理取闹或打骂工作人员的。
第二章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
第七条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在集体宿舍,教室、礼堂、食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造成秩序混乱的;
(二)酗酒肇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三)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四)贩卖、复制、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的;
(五)参与赌博活动的;
(六)在工作、学习场所或他人住宅妨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不听劝阻的;
(七)采取侮辱、谩骂或其他过激行为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尚未使用暴力手段的;
(八)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其他禽畜的,携带宠物或其他禽畜在校园内遛放游玩,影响教学、办公秩序及环境卫生、惊吓他人的;
(九)在公共场所散发非法文稿、张贴大小字报的;
(十)举办舞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体性活动,没有向公安机关申报,并且没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十一)随意散发张贴商业信息广告宣传品的;
(十二)破坏校园周边围墙穿行或翻越围墙和校门的;
(十三)参与非法传销,在校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四)举行大型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不按规定上报、不按法律程序获得批准的;
(十五)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
(十六)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的;
(十七)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他人、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校园秩序的;
(十八)慌报险情,恶意拨打报警电话制造混乱的;
(十九)收购、窝藏、转移、销毁赃物的;
(二十)其他危害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损坏和随意移动、挪用、埋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
(二)在学生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各种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照明、乱丢火种及在楼内焚烧物品的;
(三)私自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和搬运的;
(六)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七)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学校保卫部门通知不加以整改的;
(八)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拒不听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十)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交通秩序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未凭证或登记换证进入校园的,未按照学校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鸣笛不听劝阻的;
(二)各类车辆在校内乱停乱放或故意阻碍通行的;
(三)在校内随意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的;
(四)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报告的;
(六)骑自行车双手脱把、搭人或骑飞车的;
(七)利用校园道路学习驾驶的;
(八)其他违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偷窃少量公私财务,情节轻微的;
(二)骗取、敲诈或勒索他人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
(三)冒名领取他人存款、汇款或包裹,情节轻微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共物品据为己有的;
(五)擅自砍伐校园树木或偷挖、搬移花卉的;
(六)损坏校园内公共设施的;
(七)其他侵犯校园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校园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关锁门窗,造成财物被盗的;
(二)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按规程切断电源、关好水源造成财物损失或造成事故的;
(三)对贵重仪器、设备没有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而造成遗失、被盗或损坏的;
(四)对现金、重要票据、票证等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保管存放,造成丢失或被盗的;
(五)稀有、贵重金属或剧毒物品无专人专管,未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无登记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校园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校门门卫管理制度的行为:
(一)违反《校门管理规定》经制止不听的;
(二)破坏校门设施或故意在校门门卫室寻衅滋事的;
(三)携公共财物出校门者,不出具单位证明的,私人物品不出示本人证件的;
(四)违章携带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其他违禁品进校门不听劝阻的;
(五)其他违反校门门卫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校园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和招生宣传的;
(二)不按指定地点经营,随意流动摆摊或阻塞交通道路占压花坛、草坪,损坏树木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加大摊位占地、增加与申请经营项目不符的品种造成摊区拥挤,经制止不改的;
(四)销售变质、假冒伪劣商品及没有卫生许可证的;
(五)不服从临时停业管理的;
(六)擅自将经营资格转给他人的;
(七)摊点经营中损害花木、草坪和地面卫生,经指出不改的;
(八)在店堂搞骑门或店外经营,影响校园整齐美观不听劝阻的;
(九)未与学校主管部门签定安全责任书的;
(十)其他违反校园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校园外来人口管理的行为:
(一)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二)招待所(宾馆)没有按规定登记而让其住宿的;
(三)使用临时工不按规定登记造册的
(四)来校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未将工场住宿人员名单报送主管部门审验登记的;
(五)其他违反校园外来人口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其他违反校园秩序管理的行为,可比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处罚
第十六条处罚的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赔偿损失
(四)纪律处分
(五)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处理程序
(一)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由保卫处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纪检、监察及人事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处理;学工处、研究生处依据相关规定对学生给予处理。
(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提请公安机关处罚。
第十八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