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责任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8120

  

  

江苏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各责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责任单位及驻校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责任单位及驻校经营单位,在校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责任单位应将消防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校防火委员会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备和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组织实施全校灭火器材的换药、维修和更换;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督促指导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责任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协助做好技术防范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九)督促校内各责任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或备案,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学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学校;

(十一)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和保护,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实行严格管理;

(七)负责为本单位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九)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责任单位安全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校内经营性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要,保证所属单位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和保养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十条引入第三方服务(如媒体阅读机、自动售货机等)的校内单位,是该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必须同时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校内责任单位应定期对服务提供方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校内单位出租房屋或对外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出租单位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出租单位应定期对所出租房屋或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外聘员工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单位安装使用电器、气体钢瓶等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严格把关,加强相关线路和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管理

(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调拨归口保卫处负责。楼宇内公共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楼宇物业负责,楼宇内部各办公室、实验室房间内的消防器材由所在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楼宇,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则由楼宇使用单位负责;学生宿舍楼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学生公寓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后勤管理处保障正常使用,后勤集团负责维修维护;校内租赁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出租单位负责。

(二)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检修等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三)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应及时报修设施故障,确保运行正常。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拆除建筑消防设施。

(四)学校配给各责任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自然损坏的,由保卫处安排维修;因对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由各管理单位自行负责维修、配置及更换,并及时书面报告保卫处备案。

(五)建筑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

(六)有效期满需要检测、更换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责任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处进行检验,确实无法使用的由保卫处负责更换,原设施、器材由保卫处收回。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完好如初地移交给接管的责任单位。

(八)因扑救火灾事故造成灭火器、消防器材消耗和损坏的,由发生事故(使用)单位申报保卫处进行更换或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保卫处备案。

凡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禁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依法应当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通知保卫处参加。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同时签订工地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的组织单位应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送档案馆归档,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消防控制室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取得消防设施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上岗作业证,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应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电动车充电管理,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充电应在室外进行,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事发单位须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三条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应积极协助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建立学生消防志愿组织,指导开展活动。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保卫处每季度对全校责任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各责任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识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学校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向单位分管校领导报告,并报保卫处。保卫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各责任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应配合学院和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悉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消防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2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三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组织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疏散组织机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学校的表彰和奖励,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师大保〔20179)相关规定执行。

各责任单位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岗位考核,进行评比,对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取消单位当年评优资格;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师大保〔20179)相关规定执行。造成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如发生隐瞒不报,或者擅自清理现场的,对事故单位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校防火委员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徐州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徐师大保〔20101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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