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应积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保卫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及时配置并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检查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四条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知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和技能;

(二)熟悉学校的地形环境、消防设施的分布、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和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及操作程序,能熟练使用各种灭火、救生器材;

(三)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巡视检查;

(四)做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检查、保养,使其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六)利用各种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协助组建志愿消防队,并对志愿消防队进行培训和督导;

(八)负责审查校内维修用电、动火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相关手续并现场督导;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档案、台帐、资料。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本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落实;

(三)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人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检查、巡查记录。

(五)安排好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工作;

(六)妥善处置火险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发现初起火灾应当及时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

(七)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新建、改建、装修工程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把做好安全防火工作、落实防火制度作为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熟悉所管范围内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位置,掌握其使用方法,了解消防水源、电源和应急疏散通道的情况;

(三)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和技能,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四)经常督促检查本班组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整改火险隐患;

(五)保持所管范围内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清洁;

(六)积极组织本班组人员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工作范围内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位置,掌握其使用方法,了解消防水源、电源和应急疏散通道的情况;

(二)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和掌握防火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三)熟练掌握报火警方法(火警电话119)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及技能,会扑救初起火灾;

(四)熟悉学校和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要求执行;

(五)营业部门的职工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断电、消除遗留火种。

(六)不准在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品或将疏散通道作其他用途;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在禁烟区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在工作场所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因工作需要使用煤气、酒精的要专人管理;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八)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煤气管道、阀门、开关、电源、炉头等,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九)若发生火灾,应立即报火警(火警电话119),并通知保卫处消防科(电话号码83403119),同时积极进行灭火救援;

(十)火灾发生后,应积极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宣传教育活动;

(二)爱护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熟悉学习和生活范围内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位置,掌握其使用方法,了解消防水源、电源和应急疏散通道的情况;

(三)懂得学习和生活环境中火灾危险性和掌握防火措施;严格执行安全规定,离开宿舍时断电,不违章用火、用电;

(四)熟练掌握报火警方法(火警电话119)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会扑救初起火灾;

(五)熟悉学校及学习和生活范围内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要求执行;

(六)不准在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品或将疏散通道作其他用途;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在禁烟区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在学习和生活场所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

(七)若发生火灾,应立即报火警(火警电话119),并通知保卫处消防科(电话号码83403119),同时积极灭火救援;

(八)火灾发生后,应积极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学校每日防火巡查由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与各单位责任人共同完成;

(二)学校实行三级防火检查制度:即第一级由班组人员每日自查;第二级由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检查;第三级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三)每日防火巡查、检查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灯、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在位、完好;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招待所、食堂及学生宿舍等公共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下班时应对工作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及全面检查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灯、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情况;

8、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监控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五)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六)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七)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应确保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疏散标志灯、应急照明灯、排烟风口,正压送风口、防火门等安全疏散设施完整好用,并保障消防安全通道的通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安全疏散通道,上班时间安全出口不得上锁;对于遮挡、覆盖、破坏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和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当场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处罚;

(三)校内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四)发生火灾时,各单位应启动安全疏散设施供师生员工逃生,积极引导师生员工通过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进行自救逃生,不得乘坐电梯;

(五)保卫处消防科应定期检查校内安全疏散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六)学校和各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疏散设备设施检查、检测记录。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制度

(一)除正常教学、科研、生产使用化学试剂,其他场所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门卫一但发现有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校,有义务提醒有关人员进行妥善处理并报告保卫处;

(二)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标志,责任单位要对使用和存放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搬运危险物品时不得乘坐电梯;

(三)严禁在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进行电气焊或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用火、用电管理制度,落实好防火措施和施工现场监护人;

(四)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领用手续,设专人管理;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易燃物品的备用存量不得超过两天,剩余应及时入库;

(五)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职工要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知道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第二十二条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一)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电气线路的铺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及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并由专业人员施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热得快、电取暖器等);

(二)严禁使用明火作业,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的单位(餐饮部门等)应当加强明火管理,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三)因施工需要动火、用电的,应由主管部门和施工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手续后方可施工,对于不办理许可证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对拒不执行者,可强制其停工;

(四)在学校范围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动火、用电安全规定及其他相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电焊(切割)、油漆工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五)施工动火必须严格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油脂的,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可燃物品未清除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须经常注意动火现场情况,发现事故苗头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立即报告并组织人员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施工现场火种才能离开。

六、施工完毕后应把“动火证”交回校保卫处。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校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管理由设施、器材所在部门负责,保卫处负责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应对管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压力不够的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有异常的,立即通知保卫处消防科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保卫处应对校内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不得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门锁、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五)消防设施、器材除扑救火灾使用外,严禁挪作他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设施、器材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对擅自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保卫处和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四条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

(一)志愿消防队是学校消防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预防火灾、抢险自救的重要力量;

(二)志愿消防队员由各单位安全员组成,接受校防火委员会领导,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培训;

(三)志愿消防队队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有权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志愿消防队员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学习消防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志愿消防队员应熟悉学校地理环境及消防水源、通道和消防器材、设施的位置并应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及自救逃生的技能,会扑救初起火灾;

(六)志愿消防队员应牢记学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要求执行;

(七)发生火灾时,志愿消防队员应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帮助和组织师生员工进行疏散,抢救贵重物资,保护学校财产和个人的生命安全;

(八)志愿消防队应保持相对稳定,队员不能随便更换,确需更换者,应报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一)学校和各单位应对每位职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公众聚集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二)师生员工应积极参加学校、院系部(室)、班组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其他消防活动;

(三)各单位、班组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关于消防安全的指示精神,教育师生员工自觉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四)节假日及重要活动前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时刻树立居安思危的思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五)新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志愿消防队员应积极参加防火、灭火及疏散、救援等业务知识培训;

(六)特殊工种及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知识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不得带病工作;

(二)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前,要注意检查设备有无漏气、漏电情况,确保无误后再使用;

(三)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长期不间断使用的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停机检查、保养,并将检查、保养情况记录存档;

(四)消防控制室、微机房等部门应有专门的防静电设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拆除防静电设施;

(五)学校和各单位无值班人员管理的机房,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巡查并安装安全防护设施,露天设备及管道应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断裂、脱落现象应及时维修,保证其完好。

第二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实行昼夜24小时(三班)工作制,每班工作八小时;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

(三)值班时间严禁睡觉,不得酒后值班,不准在控制室内吸烟、会客、聊天及打私人电话;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触动、使用室内设备、器材;

(四)严密监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在正常情况下设施、设备应处在自动运行状态,遇有报警情况,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五)对控制室设备、器材及通讯工具等要经常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确保各消防系统、设施运行状况良好;保持对讲机电源充足,通讯顺畅;

(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七)详细填写各种记录,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二十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学校和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重点单位(部位)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管理或值班人员、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和各单位消防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学校和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学校对自身不能解决或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和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各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各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体职工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三)消防演练前保卫处和有关单位应做好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准备工作,保障演练顺利进行;应向师生员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免引起惊慌;

(四)消防演练时需设置明显的标识,并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五)消防演练在保卫处和各单位及各组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六)演练时各组严格按灭火疏散预案程序实施演练;

(七)演练时保安要在现场各点维持秩序,保障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演练结束后,师生员工应检查演练现场,消除安全隐患;保卫处和有关单位将消防设施、设备归位并进行检查;使用过的灭火器等应及时更换,确保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四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学校财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凡在学校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内容:

1、单位、班组考评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落实;

4)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宣传活动;

5)经常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活动,并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6)能保持所管范围内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有效;

7)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活动和灭火救援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8)有无火险、火灾事故的情况发生。

2、师生员工考评内容:

1)认真遵守执行消防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积极完成上级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及其他活动;

4)懂得本岗位(学习和生活环境)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违章作业情况;

6)熟悉工作范围(学习和生活环境)内消防器材、设备的位置,掌握其使用方法,了解消防水源、电源和疏散通道的情况;

7)熟练掌握火警号码、报警方法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会扑救初起火灾;

8)熟悉学校和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9)重点岗位的职工要坚守岗位情况;

10)经营单位的职工在经营期间,按要求进行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并断电、关气、消除遗留火种等;

11)工作岗位(学习和生活环境)无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工作需要除外),不乱接、私拉电源及使用大功率电器情况;

12)不在禁烟区吸烟;

13)发现火警要及时报告和积极灭火并保护现场,如实提供情况、资料、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14)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二)奖励惩罚

1、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部门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年终评先资格,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等:

1)在本年度发生火灾、火险事故的;

2)受到消防监督机构处罚的;

3)具有重大火险隐患,经多次督促没有整改的;

4)消防安全组织不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一年内本部门职工因违反消防规定,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责任单位责任人、安全员)取消年终评先进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等:

1)一年内无故二次以上(含二次)不参加消防培训、考核及其他消防活动的;

2)不知道火警号码、报警方法及不清楚工作范围内灭火器材、设施疏散通道位置的,不会灭火器使用方法的;

3)在工作场所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的;

4)私拉、乱接电源及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5)在禁烟区吸烟及使用明火的;

6)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的;

7)发现火险隐患没有及时上报,也没有采取安全可靠防护措施的;

8)不参加灭火救援工作的;

9)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擅离职守的;

10)未经批准擅自清理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干预阻挠火灾事故调查的;

4、凡违反消防法规造成火灾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处分,并责成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5、凡违反消防法规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发单位防火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同栏目文章

最新文章

最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