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
(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记学分。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七条 高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高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二)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高校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4.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6.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7.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掌握高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高校安全工作目标,督促高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奖惩;
(三)指导高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指导高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五)汇总学校安全信息;
(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高校及周边安全稳定情况,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及周边秩序、侵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监督检查高校内部稳定、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外事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指导并协助高校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保障
第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能。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落实岗位风险津贴;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3‰配备保安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防护等场所、设施、装备;除人员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应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四条 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对内部高台、楼梯、山体、水域、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及以上技术防范装置;
(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或与本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对图像记录、入侵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监控室),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六)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九条 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一条 高校校园网应当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有关用户日志信息;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二十二条 高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校财会室(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应当按照《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当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在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高校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相关高校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教育等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高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高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