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保〔20179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758


江苏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切实维护良好的校园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校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安委会)负责组织,保卫处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过程,注重实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目标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把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突出目标导向,压降可防性案件,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二)落实岗位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工作,每年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实施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考核。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对外发包工程的单位,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相应责任。

(三)健全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细化完备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台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举办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须落实申报审批制度。

(四)强化教育培训。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根据单位实际,经常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内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在单位内部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五)排查整改隐患。根据学校相关要求,落实常态化、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登记造册,严格落实隐患整改的信息报送、责任划分、整改计划、资金安排、整改期限等工作,扎实做好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六)加强工作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经费,确保有投入、有奖励、有处罚。明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根据单位实际,组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发挥专家和第三方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七)凝练工作特色。认真总结安全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及创新做法,形成特色材料。注重收集单位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安全生产工作材料、在专业领域被推广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做法和在各类媒体上被广泛宣传的专业行业安全生产报到材料。

(八)评估工作绩效。坚决防止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的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发生重大失泄密案件;坚决防止发生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安定事端。单位内师生员工可防性案件数量逐年下降。

第六条 校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条目按《江苏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见附件)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8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者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做法在市级以上推广的,经校安委会认定,适当予以加分。

第十条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经校安委会认定为其他需要否决的,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校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校内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考核。考核程序包括:责任单位根据指标开展自评、责任单位自主申报考核等级、校安委会组织现场核查或抽查、校安委会审核评定考核初步结果等。

第十二条校安委会将考核初步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向全校公开发布。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学校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五条 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须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校安委会提交书面报告,保卫处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情形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徐州师范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徐师大保〔20031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安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doc

同栏目文章

最新文章

最热文章